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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明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
作者:   添加时间:2019年1月21日

      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,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,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。

      根据两部门发布的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。此外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      通知明确,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
      通知并称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%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      此外,根据通知,《财政部 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第二条第(一)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“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”调整为“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”“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”调整为“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”。

      两部门表示,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力度、创新方式,强化宣传辅导,优化纳税服务,增进办税便利,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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