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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危害国安罪可适用缺席审判
作者:   添加时间:2021年2月5日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,其中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,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,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境外的,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,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。内地法律专家向香港文汇报记者表示,最高法新刑诉法解释的出台,意味着中国缺席审判程序已经完备,可以落地实施,为保障国家安全、海外追赃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据,具有震慑和惩治双重效果。
 
    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在当日的记者会上表示,根据《监察法》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新的刑诉法解释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,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,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他介绍,「新的刑诉法解释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,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,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;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,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。」
 
   「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、逃避惩罚。」李少平表示,新的刑诉法解释设立专门章节细化了缺席审判程序,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,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境外的,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,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。
 
    贪官被通缉一年后可没收违法所得
 
    另外,新刑诉法解释还规定对于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、恐怖活动、黑社会性质组织、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,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,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,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;对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,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,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。
 
    内地法律专家指出,贪官外逃是腐败治理的一个难题。2018年刑诉法修改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,此后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,完善了检察环节缺席审判诉讼程序。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4日在接受网络访谈时表示,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两次修订后,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,强化了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,弥补了中国立法上的空白。
 
    韩晓峰强调,对外逃腐败分子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和缺席审判特别程序,是依法惩治腐败的重要法律武器。发挥特别程序的作用,确保腐败分子不论逃得多远,逃匿多长时间,都不会逃脱法律的惩处,都不会在经济上占到便宜,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。
 
    具有震慑惩治双重效果
 
    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勇表示,此番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,意味着中国缺席审判程序已经完备,可以落地实施。缺席审判程序的实施,将为保障国家安全、海外追赃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,具有震慑和惩治双重效果。同时,此举亦体现中国政府打击危害国家安全,特别是恐怖活动和打击贪腐犯罪的信心和决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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